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三章 报关单位注册登记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章 报关单位注册登记 第三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按照规定到所在地海关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手续。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后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各个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办理本企业的报关业务。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