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报关企业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直属海关注册登记许可文件复印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提交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见附件3);

报关企业与所聘报关员签订的用工劳动合同复印件;

其他与报关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