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限为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限为3年。
报关企业应当在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的同时办理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手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注册地海关办理换证手续。
逾期未到海关办理换证手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