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换证应当向注册地海关递交下列资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

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限外商投资企业提交);

《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报关员情况登记表》(见附件5)(无报关员的免提交);

《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