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三章 报关单位注册登记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05年) 第四十条 第三章 报关单位注册登记 第四十条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报关单位由注册地海关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