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 第三编 审判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 第一节 第三编 审判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公诉案件 第一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对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对于不需要判刑的,… 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搜查、扣押和鉴定。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机密或者个人阴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除罪行较轻经人民法院同意的以外,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第一百一十三条 开庭时,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诉人在审判庭上宣读起诉书后,审判人员开始审问被告人。 第一百一十五条 审判人员、公诉人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当事人和辩护人可以申请审判长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或者请求审判长许可直… 第一百一十六条 审判人员应当向被告人出示物证,让他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并且听取当事人和辩护人的意见。 第一百一十七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庭调查后,应当由公诉人发言,被害人发言,然后由被告人陈述和辩护,辩护人进行辩护,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九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作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的什么罪、适用什么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判决… 第一百二十一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第一百二十二条 判决书应当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且写明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第一百二十三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第一百二十四条 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第二章 目录 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