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 第三编 审判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公诉案件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 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三编 审判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公诉案件 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庭调查后,应当由公诉人发言,被害人发言,然后由被告人陈述和辩护,辩护人进行辩护,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七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