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一百二十三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合议庭认为案件证据不充分,或者发现新的事实,需要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或者自行调查的;

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