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 第一百一十二条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除罪行较轻经人民法院同意的以外,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出庭的检察人员发现审判活动有违法情况,有权向法庭提出纠正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