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 第三编 审判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公诉案件 第一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 第一百一十条 第三编 审判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公诉案件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七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并且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时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公开审判的案件,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第一百零九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