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 第三编 审判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公诉案件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 第一百零八条 第三编 审判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公诉案件 第一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对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对于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第一节 目录 第一百零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