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18年)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18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人民法院的设置和职权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分为: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第十四条 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的人民法院的组织、案件管辖范围和法官任免,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第十七条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设巡回法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的案件。 第二十条 高级人民法院包括: 第二十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第二十二条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 第二十三条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第二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包括: 第二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设必要的专业审判庭。法官员额较少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综合审判庭或者不设审判庭。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必要的审判辅助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