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18年) 第二章 人民法院的设置和职权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18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人民法院的设置和职权 第二十三条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