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18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