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18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

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

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