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18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案件。
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