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18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对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提起的上诉、抗诉案件;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核准的死刑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