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83年)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8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包括: 第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第二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第二十一条 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刑事和民事的第一审案件,但是法律、法令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第二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除审判案件外,并且办理下列事项: 第二十三条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 第二十四条 中级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第二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下列案件: 第二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包括: 第二十七条 高级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第二十八条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下列案件: 第二十九条 专门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 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第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下列案件: 第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