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83年) 第二章 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83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二章 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 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最高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和其他需要设的审判庭。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