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83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下列案件:

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