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8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83年) 第十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 (1983年9月2日删去第三款) 第十六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