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83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除审判案件外,并且办理下列事项:

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

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1983年9月2日修改)

(1983年9月2日删去第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