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83年) 第二章 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83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 第二十一条 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刑事和民事的第一审案件,但是法律、法令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基层人民法院对它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