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83年) 第二章 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83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章 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 第二十七条 高级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高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