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83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下列案件:

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对它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