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二章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许可管理 第六条 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取得业余无线电台执照。 第七条 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八条 未成年人可以设置、使用工作在30—3000MHz频段且最大发射功率不大于25瓦的业余无线电台。 第九条 设置业余中继台,其台址布局应当符合资源共享、集约的要求。 第十条 设置、使用有固定台址的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向电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向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 第十一条 个人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二条 单位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单位营业执照等复印件,以及业余无线电台技术负责人为本单位工作人员的… 第十三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拟使用自制、改装、拼装等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对该设备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条件进行技术检测。 第十五条 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拟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确定为次要业务,或者与其他无线电业务共同划分为主要业务的业余业务频率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当… 第十六条 设置、使用15瓦以上短波业余无线电台以及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其他重要业余无线电台的,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作出许可决定前,可以委托电台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 第十七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开展技术检测、频率协调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颁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应当同时向申请人核发业余无线电台呼号,但申请人已取得业余中继台、业余信标台呼号以外的其他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的,无线电管理机构不… 第十九条 业余无线电台执照应当载明电台设置、使用人,操作技术能力类别、编号,电台呼号、台址/设置区域、使用频率、发射功率,执照编号、颁发日期、有效期、发证机关,以及特别规… 第二十条 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 第二十一条 变更业余无线电台执照载明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终止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应当及时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注销手续,交回执照并自执照注销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拆除业余无线电台及天线等附属… 第二十三条 业余无线电台呼号停止使用的,应当依法予以注销。 第二十四条 没有固定台址的业余无线电台设置区域超出申请人住所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将无线电台执照颁发、呼号核发等有关信息通报相…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