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

具有相应的操作技术能力,依照本办法通过相应的操作技术能力验证;

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型号核准(型号核准证载明的频率范围包含业余业务频段);或者使用的自制、改装、拼装等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规定,且无线电发射频率范围仅限于业余业务频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