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202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取得业余无线电台执照。

遇有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可以不经批准临时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但应当在48小时内向电台所在地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并在紧急情况消除后及时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