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二章 许可管理 第十六条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许可管理 第十六条 设置、使用15瓦以上短波业余无线电台以及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其他重要业余无线电台的,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作出许可决定前,可以委托电台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对业余无线电台的使用方式、技术条件、安装环境等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