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二章 许可管理 第十条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条 第二章 许可管理 第十条 设置、使用有固定台址的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向电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向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设置、使用15瓦以上短波业余无线电台以及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其他重要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