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个人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表(样式见附件1);

身份证明复印件;

使用依法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提交含有型号核准代码、出厂序列号等信息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照片;使用自制、改装、拼装等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提交该设备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条件的说明材料。

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还应当提交其监护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申请人与监护人关系的说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