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202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设置业余中继台,其台址布局应当符合资源共享、集约的要求。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业余中继台设置、使用规划,明确设台地点、使用频率、技术参数等设置、使用和运行维护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业余中继台服务区域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应当与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做好协调。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业余中继台设置、使用规划,明确设台地点、使用频率、技术参数等设置、使用和运行维护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业余中继台服务区域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应当与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做好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