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二章 许可管理 第十九条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许可管理 第十九条 业余无线电台执照应当载明电台设置、使用人,操作技术能力类别、编号,电台呼号、台址/设置区域、使用频率、发射功率,执照编号、颁发日期、有效期、发证机关,以及特别规定事项等;业余中继台、业余信标台执照还应当载明工作模式等事项。 业余无线电台执照可以采用纸质或者电子形式,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样式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规定。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