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申报和保护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第三章 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申报和保护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 世界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应当严格保护,不得随意改变或破坏。 第十九条 世界遗产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履行国际公约和申报承诺,为世界遗产地的保护管理提供必要的组织、人员、技术和资金保障。 第二十条 世界遗产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跨市县级行政区域的,应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请示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人… 第二十一条 世界遗产保护管理规划是开展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和建设利用的基本依据。世界遗产地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编制世界遗产保护管理规划。编制世界遗产保护管理规划应当依据《世界遗产公… 第二十二条 世界遗产保护管理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二十三条 涉及风景名胜区的世界遗产,其保护管理规划应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空间管控要求,包含风景名胜区规划中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世界遗产保护管理规划由世界遗产地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世界遗产地及其缓冲区范围内的各项管理措施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世界遗产保护管理规划。 第二十五条 世界遗产地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 第二十六条 世界遗产地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向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报送世界遗产地资源保护、保护管理规划实施和展示利用等情况的报… 第二十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按照《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有关世界遗产定期监测的要求,组织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 第二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利用遥感等技术手段,对世界遗产地资源保护、保护管理规划实施和建设活动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第二十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定期组织对世界遗产地资源保护管理情况进行集中检查和评估。检查评估方式依次包括遗产地自查、省级主管部门检查、住房城乡建设部抽查。对发现的问题,住房城… 第三十条 世界遗产实行濒危名单管理。对保护管理不力或人类活动影响致使其突出价值受到严重威胁或损害的世界遗产地,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列入《中国世界遗产濒危名单》,并向全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