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2015年) 第四章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201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专利代理监管 第三十一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的提交和公示,并负责专利代理机构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专利代理机构名单的公示。 第三十二条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年度报告。 第三十三条 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第三十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的工作人员应当对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中不予公示的内容保密。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专利代理机构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后予以更正。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专利代理机构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举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应当自… 第三十七条 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其列入专利代理机构经营异常名录,并进行公示: 第三十八条 专利代理机构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之日起满3年仍不符合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专利代理机构名单,并进行公示。 第三十九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信息公示情况和执业活动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专利代理机构数量,对专利代理机构进行抽查或者普查。 第四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对专利代理机构进行检查,可以根据需要与相关部门联合检查。对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 第四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应当重点对以下事项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进行检查监督时,发现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执业活动有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发现专利代理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七… 第四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依法对专利代理机构进行检查监督时,应当将检查监督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检查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