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其列入专利代理机构经营异常名录,并进行公示:
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或者提交年度报告时提供虚假信息的;
未在规定的期限提交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责令的期限提交有关专利代理机构信息的;
擅自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的;
擅自设立办事机构的;
不再符合设立条件,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责令其整改,期限届满仍不符合条件的;
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案件接受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委托人委托的;
以自己名义申请专利或者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
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专利代理机构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之日起满1年未再发生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