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2015年) 第四章 专利代理监管 第三十八条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专利代理监管 第三十八条 专利代理机构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之日起满3年仍不符合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专利代理机构名单,并进行公示。 专利代理机构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专利代理机构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其移出严重违法专利代理机构名单。 被引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2019)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