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2015年) 第四章 专利代理监管 第三十九条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专利代理监管 第三十九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信息公示情况和执业活动进行检查、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当年的检查监督报告。 被引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2019)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