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2015年) 第四章 专利代理监管 第四十条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2015年) 第四十条 第四章 专利代理监管 第四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专利代理机构数量,对专利代理机构进行抽查或者普查。 本行政区域内专利代理机构20家以下的,进行普查;专利代理机构21家以上50家以下的,每年抽查不少于20家;专利代理机构51家以上的,每年抽查不少于30家。 被引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2019)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