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2015年) 第四章 专利代理监管 第三十二条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专利代理监管 第三十二条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年度报告。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对其提供的年度报告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被引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2019)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