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专利代理机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姓名、合伙人或者股东姓名、专利代理人姓名、从业人数;
合伙人或者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专利代理机构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设立办事机构的信息;
专利代理机构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专利申请、复审、无效宣告、诉讼、质押融资等业务信息;
专利代理机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等信息;
其他应当予以报告的信息。
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信息自每年4月1日起公示;专利代理机构选择公示第七项至第九项信息的,同时予以公示。逾期提交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的,自提交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