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2015年) 第四章 专利代理监管 第三十四条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专利代理监管 第三十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的工作人员应当对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中不予公示的内容保密。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