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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规则(2022年)

发布机关 中国银保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 第二条 保险公司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应当按照设计类型,对产品保障水平、利益演示等内容进行详细披露,充分揭示产品的长期属性和各类风险特征,并明示交费方式、退保损失等产品… 第三条 保险公司销售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产品说明书。其中,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说明书和其他宣传材料中演示保单利益时,应当根据要求演示产品… 第四条 保险公司向个人销售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的,所提供的投保单应当包含投保人确认栏,由投保人通过线上或者线下形式,全文抄录或者其他方式录入语句“本人已阅… 第五条 保险公司销售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保险的,应当在公司官方网站、公司官方公众服务号等自营平台为投保人提供保单状态报告、红利通知等信息查询路径,并按投保人要求,… 第六条 保险公司销售普通型、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不得与银行储蓄、银行理财、基金、国债等进行收益简单比较,也不得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进行误…

第二章 普通型保险产品信息披露

第七条 普通型保险产品的产品说明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第三章 分红型保险产品信息披露

第八条 分红型保险产品的产品说明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第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条款中约定每年至少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红利通知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第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年分红方案宣告后15个工作日内,在公司官方网站上披露该分红期间下各分红型保险产品的红利实现率。采用现金红利分配方式的,披露现金红利实现率。采用增… 第十一条 分红型保险产品的回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宣传材料上的利益演示是基于公司精算假设,保单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第四章 万能型保险产品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产品说明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以不低于万能产品的结息频率在公司官方网站上公布当次的日结算利率和年化结算利率。 第十四条 保单期满前,保单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当前的风险保费及其他费用的,保险公司应当通过电话、短信等形式催告投保人,并且告知不按时支付相关费用的法律后果。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条款中约定每年至少向投保人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保单状态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第十六条 万能型保险产品回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在向个人客户销售万能型产品时,应当通过问卷等形式对投保人进行风险告知并由投保人签字确认。风险告知中包括但不限于费用扣除项目及扣除比例或者金额、账户价值计…

第五章 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开发的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赋予投保人在犹豫期内将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选择权的,应当在保险条款和投保单中载明。保险公司应当提示投保人在投保单上注明是否在犹豫期… 第十九条 投资连结型产品的产品说明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第二十条 保单期满前,保单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当前的风险保费及其他费用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催告投保人,并且告知不按时支付相关费用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一条 开办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每周应当至少在公司官方网站或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全国性媒体上公告一次投资账户单位价格。 第二十二条 开办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每半年应当至少在公司官方网站及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全国性媒体上发布一次信息公告。信息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经营投连产品,发生银保监会规定的应当发布临时报告的事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披露信息。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条款中约定每年向投保人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保单状态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第二十五条 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回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六章 其他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产品信息披露按照银保监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银行代理渠道、互联网渠道、电话销售渠道的产品信息披露,如有特殊要求的,按照银保监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依法依规追究保险公司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适用于人身保险公司经营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要求。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2023年6月30日起施行。自本规则施行之日起,保险公司报送银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应当符合本规则要求。 第三十一条 一年期以上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书应当作为保险产品审批或者备案材料向银保监会报送。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