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规则(2022年) 第四章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规则(202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万能型保险产品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产品说明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以不低于万能产品的结息频率在公司官方网站上公布当次的日结算利率和年化结算利率。 第十四条 保单期满前,保单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当前的风险保费及其他费用的,保险公司应当通过电话、短信等形式催告投保人,并且告知不按时支付相关费用的法律后果。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条款中约定每年至少向投保人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保单状态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第十六条 万能型保险产品回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在向个人客户销售万能型产品时,应当通过问卷等形式对投保人进行风险告知并由投保人签字确认。风险告知中包括但不限于费用扣除项目及扣除比例或者金额、账户价值计…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