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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规则(202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保险公司销售普通型、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不得与银行储蓄、银行理财、基金、国债等进行收益简单比较,也不得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进行误导宣传。

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中,向投保人提供投诉电话或者其他投诉渠道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