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视剧内容管理工作,繁荣电视剧创作,促进电视剧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电视剧内容的制作、发行、播出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电视剧是指:
(一)用于境内电视台播出或者境内外发行的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包括国产电视剧(以下简称国产剧)和与境外机构联合制作的电视剧(以下简称合拍剧);
(二)用于境内电视台播出的境外引进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电影故事片,以下简称引进剧)。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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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保监会知识产权局版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通知(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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