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理财子公司是指商业银行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主要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银行理财子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第三条
银行理财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职责,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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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0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第91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处理意见的复函(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年)
-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2016年)
-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2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确定三国国界交界点的协定》的决定(1999年)
- 国务院关于渤海碧海行动计划的批复(2001年)
- 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信息化“十二五”发展规划(201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修改二〇〇二年六月七日在圣彼得堡(俄罗斯联邦)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的议定书》的决定(2022年)
-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