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发射设备监督检查办法(202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监督检查,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有害干扰,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证各项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环节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开展无线电发射设备监督检查工作,并对各地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督查和考核评价。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职责或根据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要求,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监督检查工作。
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监测站作为无线电管理技术机构,依据职责承担无线电发射设备监督检查的技术支撑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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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问题的复函(200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的决定(2006年)
- 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2016年)
- 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2018年)
- 关于加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广告管理的通知(1999年)
- 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2019年)
- 文物局关于宣布废止一批政策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07年)
-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