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2022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防止和减少无线电干扰,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促进无线电技术应用和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遵守本规定。
前款所称无线电发射设备是指为开展各类无线电业务而发射无线电波的设备。
第三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全国无线电发射设备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发射设备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活动的监督管理。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统称无线电管理机构。
第四条 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应当符合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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