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引导证券投资基金的长期投资理念,保障基金投资人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基金评价机构对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进行评价并通过公开形式发布基金评价结果,适用本办法。
基金评价机构仅通过非公开形式发布基金评价结果的,不适用本办法。但该机构应当与使用基金评价结果的对象签订协议,禁止对方对结果进行公开引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评价业务,包括基金评价机构及其评价人员对基金的投资收益和风险或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开展评级、评奖、单一指标排名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评价活动。
评级是指基金评价机构及其评价人员运用特定的方法对基金的投资收益和风险或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进行综合性分析,并使用具有特定含义的符号、数字或文字展示分析结果的活动。
公开形式指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形式或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电脑终端、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短信等形式,向非特定对象发布基金评价结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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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9年)
- 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90年)
- 国务院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2006年)
-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2016年)
-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年)
- 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201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调整阜阳市行政区划设立地级亳州市的批复(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刑法条文的批复(2012年)
-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