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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基金评价机构和评价人员

第六条 基金评价机构应当加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第七条 基金评价机构应当在加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书面材料进行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下列文件: 第八条 基金评价机构应当具有健全的组织架构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有足够熟悉基金及其评价业务的专业人员;有完善、系统的评价标准、方法以及严谨的业务规范。 第九条 基金评价机构的内部控制应当促进基金评价业务的有效开展和规范运作: 第十条 基金评价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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